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86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课程时长,线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线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依据成本测算结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班型,核定湘潭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如下:
10人以下:43元/课时·人次,10至35人:35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25元/课时·人次。
根据实际情况,收费标准可有一定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同学科、不同学段的成本差异可在允许的浮动范围内调整解决。
(一)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培训机构应通过网站、收费场所、Bsport体育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Bsport体育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市教育部门、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任何(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同时按周期和按课时进行收费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培训机构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给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各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办公室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教育、发改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原《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教育局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21〕623号)即行作废。